食鹽專營辦法(201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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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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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6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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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7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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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銷售和儲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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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辦法(201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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