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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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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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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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改革穩妥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三)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四)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五)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六)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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